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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通投资集团股权结构调整设计方案

(作者:李桂松)   发布日期:2011/9/10
李桂松,双博士,是中国经济和中国资本市场崛起的见证者!曾担任国家政府公职,多家央企、国企高管,现担任东方国投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京信中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安泰汇银基金首席顾问。目前,由其主导操作管理和正在运营的有三只基金,分别为:200亿元的文化产业基金、200亿元的全球并购基金和200亿元的新能源产业基金,其目标是打造中国PE行业第一品牌【访谈全部文字实录】 详 情 >

                                               盛通投资集团股权结构调整与股份制改造设计方案

盛通金融集团
(2011年09月10日)

目   录
前  言 1
一、盛通集团股权结构调整与股份制改造背景 
二、对盛通下属企业改制总体原则建议 
三、对我司股权结构调整与股份制改造策略建议 
四、企业改制方案设计的一般性原则 
五、企业上市运作的股权结构设计 
六、企业改制方案的主要内容 
七、企业改制步骤 
八、关于公司上市过程中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 
九、国有企业改制方案规范样本 
十、民营企业改制方案规范样本 
十一、关于公司调整股权结构的实施意见规范样本 

前  言
  美国之所以成为世界经济强国和资本输出大国,是因为在于他建立了强大的资本市场,美国硅谷之所以从一个西部沙漠小镇成为世界创新工厂和高科技技术中心,是在于其强大的资本市场力量的推动,而这一切的核心和本质是——股份制。因为股份制意味着高薪和人才的吸引,意味着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和战略投资者的引进,意味着上市和集体造富。纵观国际国内,世界500强和中国100强,无不是股份制企业,无不是上市公司,无不是与资本市场紧密结合,无不是股份制企业改造的得益者。欧美国家之所以采取股份制公司治理结构,是由于“自由、平等、博爱”等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所致,对他们而言,一股独大垄断式的对公司的控制是一件非常恐怖的事情,而对中国而言,由于与资本市场的结合相对时间较短,计划经济和国营企业垄断的时间较长,造成国人对公司治理股权结构与资本市场结合的观念没有得到完全的改变,因而很多优秀的企业和企业家因不了解股份制的好处和资本市的作用,而错过了上市发展的最佳机遇;而先行一步的优秀的企业家,很多海外留洋的科学家、创业家、经济学家和资本家,则抢先一步将股份制和资本战略引进国内,因而也出现了一大批优秀企业和上市公司,同时也出现了“一元年薪”的董事长和总经理。为什么一元年薪能够吸引到如此优秀的人才,是在于他们明白股权结构的调整,公司治理和股份制改造所蕴含的财富机遇——意味着一夜暴富,意味着资源、品牌、形象等无形资产的提升和注入。“世上无难事,只要股份制”,则成为当今资本市场和高端人才市场最时髦的流行语。
1.苹果、华为等成功的核心密码是什么?
  年薪一元,却可以获得巨额的财富。在西方,苹果乔布斯、微软盖茨、谷歌佩奇等缔造了一个又一个的“商业神话”;在中国,以华为任正飞、阿里巴巴马云、三一重工梁稳根等为代表的精英们,演绎了一场场的 “中国传奇”。似乎只要CEO祭出“一元年薪”和“股份制改造”的大旗就能带领企业创造奇迹,难道“一元年薪”真的有魔力?当然不是,透过一元CEO的谜团我们清晰发现了期权、股权和高额年薪的激励魔力。
“业绩增长、留住人才、谋划上市、集体造富”,这些充满诱惑的口号,一时让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阿里巴巴,从最初的18个人,50万元的启动资金到2007年11月6日在香港成功上市,短短8年时间,以260亿美元的市值成为当时中国最大的互联网公司,上千名持有阿里巴巴股份的员工在一夜之间成了百万或千万富翁。在阿里巴巴的成长过程中,股份制改造的作用体现得淋漓尽致。在谈及股改的作用时,马云如是说,“从第一天开始,我就没想过用控股的方式控制,也不想以自己一个人去控制别人,这个公司需要把股权分散”,“这样,其他股东和员工才更有信心和干劲”。
  华为成立至今也不过二十年,凭借员工持股所迸发出的韧劲和激情,如今已经成为中国民营企业的一面旗帜,其在通信设备行业的地位已令那些曾经不把它放在眼里的跨国公司们颤栗。华为的员工持股计划成就了今天的华为,它的成功不是偶然的,是任正非的大眼界和资本战略、是华为企业文化综合作用的结果。
马云和任正非,他们是过去经济改革中造就的财富英雄和民族英雄,也正是他们以超凡的勇气和智慧使股份制改造成为中国企业发展的一种趋势,使中国的资本市场被他们所激活。
2.真功夫董事长女儿求救的哀求又是为什么?
  致敬之后,我们也应理性地看到更多的中国企业依靠创始人个人魅力实施的股份制改造模式非但没有起到作用,反而成为激化矛盾的导火索,甚至重创企业元气。股份制改造让中国企业家既爱又恨,既膜拜又忌惮,往往一头钻进去,看不清自己,摸不清方向,寻不到出口,如同陷入了迷宫.
  “求求你们了!放过我家人吧,不要赶尽杀绝啊!你们也是我家人!大家一家人,何必自相残杀呢?” 2011年3月21日凌晨5点广州市真功夫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创始人蔡达标之女蔡慧亭通过微博向媒体和社会公众求助。
  真功夫是个典型的家族企业。蔡达标和潘宇海于1994年开始合作创业。潘宇海姐姐潘敏峰后嫁给蔡达标,两家成为姻亲。 蔡潘两家的内斗事件始于家族企业上市前的“去家族化”股改。2007年,在引入3亿元风险投资之后,蔡达标发起了一次备受争议且具颠覆性的举措——改变真功夫目前由家族力量主导的股权格局,“去家族化”为顺利上市扫清障碍。然而在上市前夕,内讧事件却频发,两位创始人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几乎上演“全武行”。在我看来,真功夫的股东纠纷源于过于均等的股权比例安排,使董事会很难实施独立决策,为企业治理埋下了隐患。
  企业内部,创始人或高层之间有矛盾、纷争是比较正常的,关键在于制度设计的是否合理?导致蔡达标与潘宇海在人事任命上发生冲突的根源并不是先前股东之间的那些约定,而是在企业发展进入到新的阶段,约定和董事会章程出现矛盾。在潘国良出示的委托书上写着“依2007年10月8日真功夫各股东《合作框架协议》第七款第七条‘真功夫管理层、总经理由蔡达标方委派,副总经理由潘宇海方面委派’。”而后来制定的董事会章程没有明确废止原先的约定,使得旧协议仍具有法律效力,从而引爆了制度设计埋下的“地雷”。
中国人都梦想“苟富贵毋相忘”,但历史证明往往事与愿违。真功夫“去家族化”的失败凸显退出机制的缺失。痛惜之余,我也在思索,到底是苹果烂了,还是装苹果的筐子烂了?作为经济助燃器的企业股份制模式,是否走到了尽头?曾经辉煌的股权文化,是否已经滥熟?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真功夫股份制模式的负面教训,是企业没有领会股改的实质和灵魂。透过真功夫的股东纠纷分析中国企业,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同是家族企业的微软、沃尔玛、丰田能成为“巨无霸”,而我们的众多企业却总是难以做大?为什么企业在做大的过程中问题层出不穷,老板累得心力交瘁?
 不可否认,股份制改造是一把充满杀伤力的双刃剑,而怎样的股改才能让企业在竞争激励的市场中屹立不倒?怎样的股份制模式才能防范股改的负效应?这是我们需要研究的,也正是本案所要研究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盛通集团股权结构调整与股份制改造背景
股份制之所以成为资本市场的中坚和唯一力量,是因为股份制企业具有很多优势:
1.可以规避企业系统性的风险
  纵观盛通集团下属十大公司,以创使人和出资人名义注册为法人代表的公司占有七家,以公司高管注册成为法人代表的公司有三家,这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一旦下属个别公司出现问题,就会影响到整个集团,而股权结构调整和股份制企业的改造则可以改变这种以创使人名义做法人代表的局面,也不会因为个别下属企业而影响到整个集团和其它产业,避免了系统性的风险。
2.是集团企业做大做强的需要
  当今社会是一个强者恒强、弱者更弱、优胜劣汰的社会,市场经济的本质就是股份制:风险共担,共赢共享;以期权、股权吸引和留住人才;以股份制引进战略投资者和改善公司结构治理;以规范化管理共同做大,集体造富。为其如此,才能更好的发展企业,做大做强。
3.是公司治理和规范管理的需要
  过去10年是盛通集团快速发展的10年,凭借董事长个人的人格魅力,胆大心细、善抓机遇、信义俱备等诸多优势,造就了盛通今日的辉煌,集团发展到了关键转型阶段,需要改变过去盛通集团粗放式管理,改变企业员工的观念,以股权结构调整,股份制改造为契机,构建创新型学习组织,打造精耕细作的管理团队,坚持以资本战略为纲,坚持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狠抓目标管理、绩效管理和时间管理,狠抓集团管控,形成高管层之间和部门之间,互有制约、互有监控、能者上庸者下,把任何重大的决策都摆在桌面上,任何收益都是阳光下的利润,任何支出都会得到监控,一切都在董事长的眼皮底下。
4.是资本战略的需要
  做企业就是做市场,做市场就是做资本,企业经营是做加法,企业资本运作是做乘法,企业经营是爬楼梯,而资本运作是坐电梯,过去盛通10年是企业经营的10年,是做加法的10年,做加法已经做得非常好,而目前经过10年的发展,到了企业转型的关键阶段,盛通的未来就是以资本战略为纲的未来,是企业全面规范化管理和资本运作的未来,而企业股份制改造正是与资本市场息息相关,与企业全面打通融资渠道和融资功能紧密相连,正因为如此,董事长提出了:股权结构调整与股份制改造的英明战略,这次盛通又一次抓住了未来中国30年资本市场蓬渤发展和成为世界第一大经济强国的战略机遇,在这里,我可以完全负责任的预见到未来盛通集团将书写中国资本市场最绚丽的篇章。

二、对盛通下属企业改制总体原则建议
1.
盛通集团下属部分子公司工商注册资料一览表分析
公司名称 法人代表 注册资金 成立时间
廊坊市盛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李培生 5100万元 2002.3.28
廊坊市盛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李培生 60万元 2004.6.14
河北廊坊市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李培生 500万元 2008.6.19
廊坊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扈铁军 17448.22万元 2009.9.10
廊坊中运商贸有限公司 李虎 2000万元 2009.9.10
廊坊金泽利商贸有限公司 叶明 2000万元 2007.10.11
河北盛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李培生 8000万元 2003.1.6
廊坊市盛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李培生 2050万元 2002.8.12

  分析结论:一句话,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还当企业法人,这种治理结构模式对企业的出资人和投资者是非常不利的,必须彻底、快捷改变这种不利局面。

2.
对我司企业改制的总体原则建议
以资本战略为纲,符合上市企业股份制改造原则;
做潜水大鳄,符合大股东控制与幕后操纵原则;
便于扩大融资功能,引进战略投资者和内部职工资金募集最大化原则;
符合公司治理,规范化管理和大企业形象原则;
符合企业风险防范、风险规避、风险控制和风险转移原则。

3.股权结构调整及股权架构举例


三、对我司股权结构调整与股份制改造策略建议
1
、建立规避法律风险的意识和机制
   一是树立五大理念:即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意识;业务流程中的程序与规则意识;项目论证合法性审查意识;日后事后诉讼中举证的证据意识;借助法律专业人士外脑的把关意识。 
   二是建立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内部管理六大制度:即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全程信用管理体系;商标管理及审查制度,在业务流程及项目合作中检索审查商标;专利管理及审查制度,业务流程及项目合作中检索审查商标;担保审查制度,审查保证合同及担保财产的合法性;土地审查制度,项目合作中甄别违法用地;证据保全制度,保护证据,支持诉讼。 
   三是建立测评监控企业法律风险的指标体系:
即在调研基础上针对企业一般业务流程和项目运作程序系统提出一套测评企业法律风险的指标体系,以供企业自我测评,或合作伙伴、交易对手、中介机构测评企业法律风险。该指标体系分为管理良好、危机征兆、需要整顿、危险预警、严重危机五个级别,在相关数据数理统计分析的基础上,建立企业法律风险评价模型,每一测评指标均含相应分值或权重因素,用以诊断识别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状态及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预警机制、排查制度和纠错机制。
2.关于我司股权结构调整的建议
2.1.关于企业工商注册
①能够在北京注册的尽量在北京注册;
②能够在京、津、沪、粤注册的尽量在大城市中心注册;
③能够在香港、美国等海外注册的尽量在海外注册。
2.2.关于企业法人代表
①作为董事长和企业出资人,尽量不要担任下属子公司的法人代表,谁担任总经理/总裁谁就担任法人;
②作为董事长和企业出资人,可以作为控股公司的法人代表,但前提是控股公司不经营具体业务。
2.3.关于企业注册资金
①做形象而不做具体经营的控股公司,注册资金可加大,越大越好;
②想转移债务进行破产清算的,则注册资金越小越好;
③想做具体业务经营,并着重推动上市的,则按实注册,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一切按法律规则办事;
④想作企业融资和银行贷款的,一是以大额定单去贷款和融资,二是注册资金也相对越大越好。
2.4.关于董事长的定位
①在法律关系上,董事长拟把自己定位为一个出资人,一个投资者,而不是把自己定位为“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
②最好是通过股权结构调整和股份制改造,彻底淡出公司经营管理,做一个幕后隐形人和实际控制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就像步步高的段永平和联想控股公司的柳传志。
2.5.关于企业防火墙的建立
   ①集团下属企业以独立法人治理结构进行隔离;
   ②所有者、托管者和企业经营管理者进行分离,其路径是:以企业所有者委托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资产托管,资产管理公司委托企业法人进行公司治理,再由企业法人组阁进行企业经营和管理;
   ③以企业改制进行风险隔离,以企业股权结构调整和股份制改造为契机,以此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打造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机制;
   ④企业管理制度(即公司法)进行隔离,让了解公司秘密的人“封口”,让探听公司秘密的人一点都了解不到;
   ⑤财务预警体系进行隔离,实施财务人员管控系统,财务制度管控系统 ,财务目标管控系统 ,财务信息管控系统和财务预警管控系统,实时监控及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
2.6.关于风险防范和风险控制的体系建立
   ①风险识别、评估与预警
其功能为:对风险源的分析、归纳与预测;
   ②风险防范与控制
其功能为:在将风险源进行划分和归类为:外部随机型、管理操作型和决策管理型三大类别基础上,针对各类风险分别规划、设计并兼顾风险控制的效率和成本;
   ③风险转移与补救
其功能为:在风险源已经产生并造成损失时,借助于预先设计的相应的办法将某些风险源产生的损失转化到其它方面,或者得到一定的弥补,常见的方法仍然主要是程序控制。例如:经营多元组合、加入保险、事前政策论证和合法性审查以及采取进行资产托管经营,单方协议控制等;
   ④从风险防范和风险管理控制的组织架构而言
必须推进从董事会到下属子公司、孙公司的层级式推进,将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落实到具体每一个人和每一个岗位,并进行规章管理制度和经营责任法律公正。
2.7.关于激励方案设计应注重创造价值和“法、理、情”
   ①股权设计合理性应以公司持续发展为根本
股权设计是为了公司未来发展得更好,突破体制、机制的制约,因此未来能够给公司带来重大贡献的人才都应该在股权设计中给予重点考虑。至于历史贡献人才,更多的以目前利益的兑现为主要激励方式。
   ②股权设计应以公司股东的长期利益为出发点
股权设计不是瓜分历史利润,也不是“最后的晚餐”。股权设计更应该考虑未来竞争激励情形下合理的股权结构,因为这才最适应那时竞争的需要。因此股权应更注重于长期利益,而不是短暂的利益分配。
   ③股权激励设计需要针对正常的员工流动留有余地,即形成股权进退的机制
对离职员工的股权,要有股份回收机制,这个机制的安排需要合理合法。股权回购往往是较好的方式。股权回购机制能够让员工享受到自身价值兑现的合理收益,又为未来的员工留下了合理的空间。这需要公司建立公平、公正的股权激励系统。
   ④股权设计应维护公司职工的安定团结
许多企业由于历史旧账,企业文化中有较多不适合企业长期发展的旧机制,具体包括受国有体制或机制的影响、旧有的组织架构、岗位设置和薪酬机制、跟不上形势的企业文化等,股权设计绕不开这些方面的影响。因此股权设计既要考虑未来,也要考虑维护公司目前的内部团结。

四、企业改制方案设计的一般性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企业改制方案的内容要合法,二是设计企业改制方案的程序要合法。第一层意义上的合法可以称为实体合法,第二层意义上的合法可以称为程序合法。
2.稳定性原则
  设计改制方案要保持企业改制前后生产经营的连续性和相对稳定性,避免由于企业制度的变动而导致生产经营中断或停止。要实现企业改制前后的稳定过渡,必须妥善安置改制企业的员工,员工安置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带来不稳定的因素,企业就难以成功改制。
3.科学性原则
  企业改制的目的之一是建立先进的产权制度、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设计企业改制方案要遵循渐进式原则,坚持企业组织制度的科学改造。
4.股权多元化原则
  股份合作企业是一种吸收了股份制某些优点的合作性企业,合作人的情况千差万别,要想真正体现合作的优势,股权必然应当是多元的。这种多元性不仅仅应当表现在合作者股东的数量上,而且更应当表现在股权主体的类型上和股权所有人的种类上。
4.1.股权投资主体的多元化
  股份合作企业应当允许除本企业职工之外的企业外部的投资者——社会上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及国外、境外的单位与个人投资入股。这样,才能广泛吸收社会资金,扩大企业股本,增强企业生机与活力,体现股份制的优势。如果把股份合作企业搞成一个完全封闭的企业,它将最终因缺乏活力与后续资金保障而走向没落。因此,股份合作企业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企业外部(包括国外、境外)股权,实现股权投资主体种类的多元化。当然,这种股权的比例设置应受到一定限制。
4.2.股权类型的多元化
  在股份合作企业中,入股的方式除资金之外,还可以是劳动力(劳力股)、管理技能(管理股)、专门技术(技术股)等。股份合作企业的合作人在参加企业劳动实现按劳分配后,还可以按劳分红。这就使得合作人及劳动者的主人翁责任感得到进一步强化。在股份合作企业中允许劳动力入股分红的做法,已经在我国一些地区取得成功,值得推广,这将来必定能够成为股份合作企业的一大优势。
正是这种股权的多元化,才使得股份合作企业既不同于股份制企业,又有别于合作制企业,而成为具有自身特色的一种新型独立企业形态。
5.劳动者股为主原则
  股份合作企业股权设置的多元化并不承认企业外部股东可以不受限制地投资入股,加入企业股东的行列。股份合作企业出于互助合作的性质,其股东主要应由劳动者组成,劳动者同时又是所有者。它虽然也吸收非劳动者入股,但后者往往不应当有决策权,或者决策权应当受到限制。同时,非劳动者股在全部股权中所占的份额应当小于劳动者股的份额。只有企业的股权设置坚持以劳动者股为主,非劳动者股为辅,才可保持股份合作企业的合作性质和发挥企业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企业上市运作的股权结构设计
1.关于总股本的设计原则
总股本的设计是企业股份制改造的首要工作,也是股权结构设计的前提。实践中无论是组建一个新的股份公司,还是把原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往往都需要初步确定一个目标股本总额,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①满足法律对上市股份公司股份总额的下限要求。《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中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其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②满足企业生产经营及未来发展的需要。通常来讲,拟上市公司总股本的规模首先应该适应其生产经营的需要,在此基础上应尽量控制其规模膨胀,同时为企业今后有一个较大的股本扩张空间。
   ③满足《公司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对上市股份公司股权设置的各种比例限制的要求。许多企业通常是根据可能申请到的上市额度,以及有关股权比例的要求来倒算出需要的总股本。
2.关于总股本的调整方法
当总股本的规模确定之后,现有股本规模通常会与设计规模大小不一,因此,就出现如何将现有股本规模调大或调小的问题。 
2.1.调大现有股本
这种情况通常比较容易处理。最常规的办法有:
   增加发起人,将有关联业务、可实现优势互补的资产吸收进来。这通常会引起原有股权结构及经营权力的变化。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即经公司股东会议决议,可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金,由于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转增股份,所以这不改变原发起股东的人数及股权结构。
   增加社会公众股的申请发行额度。这种情况通常受到公司自身净资产规模及政府计划发行额度的影响。实际操作中,通常可以将上述三种方法综合运用。
2.2.调小现有股本
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大中型国有企业改制上市的过程中,现介绍几种常规的作法:
   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将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包括职工宿舍、俱乐部、幼儿园、医院等,从企业投入上市公司的主体资产中剥离出来,从而实现缩小上市公司股本规模的目的。
   分割资产。即将原企业的全部资产分割成两块或两块以上的相对独立的资产,其中的一块或几块用于股份制改造,其余部分资产可以成立为新的法人单位,也可以依旧归属原企业。这种情况通常适用于需要进行专业化分工或分离发展的大型企业。
   折股处理。如果发起人整体资产不可分割或不易分割,通常采取折股处理的办法,即将评估确认后的国有净资产进行折股,按有关规定,折股比率最低可达65%,股票发行溢价率(股票发行价格/股票面值)不低于折股率(发行前国有资产/国有股股本),其余未折股部分的净资产则计入资本公积金。
   此外,有一种叫出让投资的情况,即公司现有总股本已达到设计要求,而发起人数量达不到《公司法》的要求时,现有发起人可以将企业的部分股份出让给其他企业,从而满足发起人数量的要求,同时也不增加现有股本的规模。
还应指出,总股本的调整方法除了考虑相关的原则要求外,还要考虑内部股权的结构问题。
3.关于股份性质的划分
要对这些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首先要对以下几种不同投资对象形成的股份进行界定。
   3.1.国家股: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公司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
国家股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机构,或根据国务院决定,由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或机构持有,并委派股权代表。
国有法人股,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其性质均属国家所有,统称为国有资产股,简称国有股。
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的区别是:
   国家股的股利收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取,解缴国库、依法纳入国家预算;国有法人股的股利收入由直接投资入股的法人单位收取。
   国家股股权由国家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控股公司、投资公司、企业集团的母公司、经济实体性公司及某些特殊部门行使并依法定程序委派股权代表,或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法定程序向企业委派股权代表;国有法人股股权由投资入股的法人单位行使,其股权代表由投资入股的法人单位委派。
   3.2.法人股:指企业法人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公司形成的股份,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国家允许用于经营的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
法人股的定义范围较广。实际操作中,通常也将不同形式的法人股,如国有法人股、企业法人股、发起人法人股、募集法人股等统归为法人股。
   3.3.个人股:指社会个人或本公司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公司形成的股份。
内部职工股,即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经批准向公司内部职工发行的股份,属于个人股范畴。
社会公众股,即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股份,其投资对象目前政府尚无明确规定,实践表明,社会个人、企业法人及部分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投资社会公众股。
   3.4.外资股:指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以购买人民币特种股票形式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
我国政府规定,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不得买卖人民币股票(指A种股票),非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不得买卖人民币特种股票(指B种股票)。
4.关于股权设计的法律依据
①《公司法》第75条规定,发起股东应当有五个以上,自然人不得充当发起人,且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方式设立。
②《公司法》第80条规定,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③《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8条规定,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且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④《条例》第8条规定,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5%,公司内部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94年7月颁布的《公司法》改为: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⑤《条例》第30条规定,持有面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个人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个人持有股票面值总额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⑥《条例》第46条规定,任何个人不得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千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超过的部分,由公司在征得证监会同意后,按照原买入价格和市场价格中较低的一种价格收购。但是因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量减少,致使个人持有该公司千分之五以上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超过的部分在合理期限内不予收购。
⑦《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第13条规定,外商投资股份达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公司,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核发批准证书。
⑧《规范意见》第24条规定,一个公司拥有另一个公司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份,则后者不能购买前者的股份。
5.关于相对控股地位的股权结构设计策略
  相对控股是指主要发起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大于其他任何单一股东所持股份时,可称为相对控股。相对控股的持股比例通常在30%—50%之间,这种股权结构是目前上市公司较为普遍采取的一种方式。
按规定,上市公司总股本中将有30%左右的股份是由社会公众购买,这部分股份所代表的表决权较为分散,对发起股东控制公司的运作基本上不会造成影响。剩余的70%部分就成了发起股东进行股权设计的主要内容。现介绍两种常见的相对控股股权设置方式:
   主要发起人持股比例在30%—40%,其余部分由其他发起人尽量分解稀释,即增加其他发起人到10—15人,每人持股比例仅在4%—3%左右。同时,在公司章程中对发起人之间的股份转让进行严格限制,这就可保证主要发起人在股份公司今后的运作中处于主要控制地位。
   主要发起人持股比例在26—30%,另一关联发起人(指具有关联利益的合作伙伴企业)持股在25%—21%,两者的持股比例之和在51%以上。这种股权结构对于主要发起人来讲也是非常有利的,可在上市公司中处于绝对控股地位。
6.关于最大融资额度的股份设计
  公司的股份比例设计在满足了上述法律原则、控股原则后,紧接着考虑的应该就是最大融资原则。这个原则的主导思想就是在合理股权结构下,使得可上市流通的社会公众股占总股本的比例变得最大,从而在证券市场上筹集更多的发展资金。
  根据《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拟上市的股份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应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这条规定只有下限,没有上限;另外第83条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这条规定也是只有下限,没有上限。将以上两条规定综合起来我们可以看到,公司可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占总股本的比例可以在25%—65%之间,这是法律允许的区间。在实践中,如果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只占总股本的35%—50%的话,要想申请得到65%—50%比例的上市额度几乎是不可能的。通常来讲,比较合理的也是可行的社会公众股发行额度占总股本的比例区间应该是在25%—45%之间,这个结论在新近上市的绝大多数公司中得到普遍验证。
  综上所述,公司在设计股权,调整股份的时候,除了考虑有关法律问题和控股问题外,还应该考虑尽可能的给社会公众股部分留出最大空间,同时积极创造有利条件,以保证公司的发行额度获得批准。

六、企业改制方案的主要内容
  企业进行改制时,首先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结合有关的法津、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订切实可行的企业改制重组方案,以利于改制的顺利实施,取得预期效果,达到促进企业发展的目的。企业改制方案的内容包括:
1.改制企业基本情况
   1.1.企业简况,包括: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金;主办单位或实际投资人。
   1.2.企业的财务状况与经营业绩,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及税后利润。
   1.3.职工情况,包括现有职工人数、年龄及知识层次构成。
2.改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1.必要性主要包括企业的业务发展情况及阻碍企业进一步发展的障碍和问题。
2.2.可行性结合企业情况和改制方向详细阐明企业改制所具备的条件,改制将给企业带来的正面效应。
3.企业重组方案
3.1.业务重组方案根据企业生产经营业务实际情况,并结合企业改制目标,采取合并、分立、转产等方式对原业务范围进行重新整合。
3.2.人员重组方案指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企业职工的安置情况,包括职工的分流、离退人员的管理等等。
3.3.资产重组方案根据改制企业产权界定结果及资产评估确认额,确定股本设置的基本原则,包括企业净资产的归属、处置,是否有增量资产投入、增量资产投资者情况等等。
3.4.股东结构和出资方式包括改制后企业的股东名称、出资比例、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的详细情况。
3.5.股东简况包括法人股东、自然人股东的基本情况,如有职工持股会等其他形式的股东要详细说明其具体构成、人数、出资额、出资方式等。
3.6.拟改制方向及法人治理结构选择哪种企业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或其他形式。
3.7.法人治理结构是指改制后企业的组织机构及其职权,包括最高权力机构,是否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还是设执行董事、监事,经营管理层的设置等。
4.下属企业情况包括下属企业的数量、具体名单、经济性质和登记形式(法人、营业)。如下属企业有两层以上结构,即下属一级企业还下设一级或若干层次企业,要详细列出层次、结构。
  根据“企业改制,其下属企业资产列入改制范围的应一并办理改制登记”的要求,拟改制企业全资设立的法人、非法人及与他人共同设立的联营企业都要一并参加改制工作,其改制方案可以参照上述企业改制方案予以制订。不列入改制范围的下属企业(包括联营企业),要先行办理隶属关系的变更划转手续,并办理变更登记。拟改制企业控股、参股的企业,其资产不进入改制范围的应先行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出让其股份;列入改制范围,则只需待企业改制登记完成后办理股东名称的变更登记。

七、企业改制步骤
1、成立改制组织
  成立以企业的资产所有者代表为首的企业改制工作组,或者根据情况需要由政府、企业主管部门派驻工作组对企业改制进行指导或者组织实施。在组织成员中,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师必不可少,律师在其中可以起到一个主要协调人的作用。律师不仅可以规范改制行为、降低改制成本,而且还担负着主持召开“三师”会议、提出改制工作总体安排、负责公司文本制作、根据需要负责经办成立内部职工持股会、出具法律意见书等五个方面的具体职责。
2、进行产权界定
  国有企业改制方案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就是产权界定。通过对企业现有财产权进行甄别和确认,界定出哪些是国有资产的产权,哪些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积累。根据中国一些企业改制的成功经验,产权界定可以以多种方式进行,其中有两种较为可行。一是按时间为界,在某一时间以前企业取得的财产视为国家资积累取得,界定为国有资产的产权;在某一时间以后企业取得的财产则视为企业经营积累取得,界定为企业自身的财产。二是政府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规定按照一定的比例或者按照一定原则确定的比例来界定产权。
3、资产评估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应当进行评估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从而确定企业改制方案。
4、确定企业改制方案并形成相关文件
  事实上,这一项工作从改制工作一开始就随之开始。至此应当完全形成一个确定的企业改制方案并且完善所有法律、财务及其他改制文件。其内容应当包括:
①基本情况;
②产清理、财务审计、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等情况;
③制成本的测算(包括员工身份置换的补偿或者安置费用以及中介服务费等各种改制费用);
④有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置方案;
⑤营者员工和其他股东认缴股款或出资情况;
⑥制后企业股权结构设置;
⑦他需要报告或者申请的内容。
5、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企业改制方案无疑是企业的一项重大决策,显然涉及到员工的切身利益。根据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要求,改制方案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同时这也要求改制工作组在此前要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使广大职工转变思想观念。实现这一目标,请有关政策、法律专家进行讲授无疑是一种有效的方法。
6、申请与办理报批手续
  企业改制方案过程中涉及到对国有资产处置需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认可、对员工身份置换及社保部门对员工安置情况的认可、非生产性设施或者实体如学校、医院的剥离需要各有关部门的认可等均需要办理审批手续。这些手续有的需要政府部门来审批,有的则需要改制企业的上级企业认可。
7、企业改制方案的实施
  企业改制方案的实施是根据不同的改制方案来进行的。概括起来,可能会涉及到以下的几种或全部情形。
7.1.员工身份置换
  根据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企业建立多元投资主体的指导意见规定:与原企业变更了劳动关系、且身份发生变化的职工,其经济补偿金按下列标准执行:1986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可由企业选择下面补偿方式中的一种:1结合职工的工作年限,以人均补偿1.5万元为限,在国有净资产中提取补偿金;2、按职工参加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补偿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的工资。1986年9月30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每满一年,以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的标准工资,补偿最多不超过12个月。
  依照这一规定对员工进行相应补偿后,企业职工的国有企业员工的体制身份从此消失,企业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与此同时,对需要安置的离退休、内退、工作致残人员、遗属遗孀及其他需要安置的人员依法进行安置。
7.2.股东认缴股款或者出资
  根据改制方案设计的股权结构,愿意投资改制后企业的员工按照股权结构认缴股款(股份有限公司)或出资(有限责任公司)。
  这其中又涉及到员工认缴股份或者出资时可以以现金方式、可以以实物方式、可以知识产权、智力成果方式、也可以在给员工置换身份进行经济补偿时不发放现金而是发放股权凭证等方式的问题。
  同时也涉及到经营者持大股、期待股权等激励经营者的措施和协议的问题。
7.3.企业合并、分立时取得债权人的支持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企业进行合并、分立时必须债权人的同意。这样一来,选择这一方案的企业应付面临更大的改制失败的风险。但这也并不是说企业不宜选择此种方案,只是在权衡利弊时应当进行更充分的考虑。
7.4.债转股时与债权人达成的协议
  企业债权转股权有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债转股、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的债转股、协议性债转股等几种形式。对于第一种形式,需依据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及其配套规定进行规范;对于第二种形式,需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及发行债券时的有关操作规程来实施;对于第三种形式,则需要进行充分协商以达成一致来具体运作。
7.5.企业出售时应当依据的文件及协议
  国经贸中小企[1999]89号《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中对小型企业产权的出售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同时买卖双方的协议也一样不可忽视,在实施过程中均需要严格遵守。一方面使企业能够切实改换经营机制,产生预期的效益;另一方面也不能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7.6.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或首次股东会议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下,在股款认缴或出资后30日内,有限责任公司就应当召开首次股东会议,股份有限公司称之为创立大会。然后,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完成相应的程序。
8、变更公司登记与税务登记
  不论哪一种企业改制方案,无一例外的需要实施这最后一步,也就是变更企业登记与税务登记。在依据法定程序实施了相应登记以后,企业改制的工作就基本完成了。
9、进行相关权属登记
  企业改制方案后,必然引起资产产权、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等方面的权属变化,因此在企业经过变更公司登记确认身份后,就应当将有关的的权属登记在变更后的企业及改制后的所有者名下。具体包括占有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登记手续。法律依据见于《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
至此,一项企业改制方案的工作才算彻底完成,一个某种意义上的全新的企业又告诞生。

八、关于公司上市过程中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
  企业上市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所规定相应条件。而律师要对企业发行上市涉及的法律事项进行审查并协助企业规范、调整和完善;对发行主体的历史沿革、股权结构、资产、组织机构运作、独立性、税务等公司全面的法律事项的合法性进行判断;最终要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股票发行上市条件,发行人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以及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是否适当明确发表总体结论性意见。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在上市过程中或多或少存在这样或那样的法律问题,这需要律师正确评估风险,对出现的问题及风险采取关注、规避、防范、解释等措施,做到有的放矢,减少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1.主体资格中易出现的风险
  证监会所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中的发行条件中明确了主体资格、独立性、规范运行、财务与会计、募集资金运用等内容,从企业发展进程的时间坐标上涉及到企业的前世、今生和来世。从法律角度而言,企业最易出现的风险在于其前世(主体资格)存在一些问题。
  公司的主体资格(设立与沿革)是企业上市审核过程中间审核人员最为关注的法律问题,因为这涉及到公司的股本是否属实,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份是否合法,公司作为一个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是否成立的基本判断。
发行条件要求企业是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公司身份清白;企业历史沿革是清晰可见,历次增资、重组、扩张、股权转让、引入战略投资者合法合规。

1.1.企业设立时出资的法律问题

1.1.1.企业由现金出资设立,易出现的风险是抽逃资本或变相抽逃资本情形出现。
  由于我国工商登记采取的主要是形式审查,工商部门对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年检、日常检查、投诉举报三种方式进行,其中主要是根据投诉举报,日常检查涉及得较少。如果不发生重大债务纠纷、股东纠纷或者竞争对手举报,虚假出资、抽逃资本被查处的概率是比较低的。这往往使企业产生错误的认识,心存侥幸。股东为了满足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又使企业显得资金雄厚,规模大、实力强,但又不让企业占用过多的资金,选择了出资后抽逃资本这一方式。
  股东抽逃资本固然可以满足一时之需,但同时也给自己埋下了一颗随时可能引爆的地雷。一旦审计力度加强,或发生重大债务纠纷,极易因债权人主张权利或股东、竞争对手的举报东窗事发。抽逃资本会使企业运营资本明显减少,业务收入与注册资本明显不符,资本收益率会十分低下,长期投资、应收债权会显著增加;若执行会计准则,坏账准备如何提取,坏账如何处理,长期投资如何回收,相应的法律文件是否齐备等等,都会引起专业人士的关注。公司法规定,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一旦履行了出资义务,股东出资的财产即转为公司财产,股东抽逃资金实质上是不法侵占公司财产,股东应当在抽逃出资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抽逃资本,违反了《公司法》第36条的规定,按《公司法》第201条的规定,将受到行政处罚;如果金额巨大、性质或后果严重的话则触犯了《刑法》第158条、第159条、第160条,将受到刑事处罚,这样企业不仅无法上市,相关股东个人还可能面临牢狱之灾。对于这种风险一定要加以规避。如果发现抽逃出资行为,则要及时补救措施,主要是适时补足出资,从源头上予以补救。这种补救措施本身是合法的,但并不意味着过去的行为就因此而合法了,还可能因此而接受处罚。此外,要加强重大合同和担保的风险控制。企业在发生重大债务或对外担保的时候必须慎之又慎,使企业的负债维持合理的限度之内,保证企业的基本运转。

1.1.2.非货币资产出资易出现的风险是会有虚假出资情形出现。
  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其出资应当是能够作为资本直接用于该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物品,包括交通工具、办公用房、办公用品和生产经营所需设备、原材料及产品等。以非货币财产出资,首先必须证明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资产股东合法持有,按照对《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理解,设立公司可以分批投资,先要将30%的货币资金设立公司,这样非货币财产出资时就可以办理过户移交手续后,再办理验资手续。非货币财产应当有完全的排他权,能以货币计量,持有人可以自由处分,有权证的房产、土地可以房产证或土地证证明权属,但要注意该房产是否存在抵押、担保、未决诉讼、纠纷等事项。
  非货币财产出资易出现的风险是,会有虚假出资(即出资不到位)情形出现,主要是出资人用于出资的实物资产或其他资产不予办理资产交接和产权转移,即使已经办理的,出资人也可能将出资资产(全部或部分)收回或再用于其他投资或用途。此情形往往也是为了满足注册资本达到一定额度的需要而出资,而实际上企业的生产经营并不需要如此多的实物资产,在此情形下,可能在出资后再将用于出资的实物资产全部或部分抽回或转移;如果出资人的出资额不能在规定的出资期限及时到位,则会形成虚假出资的情形。一些企业成立时所投入的非货币资产从表面上看到位了,但实际上对于被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而言根本不可能发挥作用,如将不能用于所设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物品进行出资;再有就是虚夸投入资产的价值,一些出资人先将用于出资的实物资产进行评估,在夸大了相关资产的价值后再委托验资,而实际上用于投资实物资产的价值根本没有那么高,会造成形式上到位而实质上并没有完全到位的情形。
  虚假出资的责任根据后果的严重程度,出资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违约责任和对债权人的清偿责任。如有记录在案,有可能成为上市必须披露之事项。
  《公司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虚假出资股东得按照出资协议或者章程的规定补足虚假出资的部分,并承担对其他股东的违约责任。如果公司还有债权人,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虚假出资股东个人还需在其应出资额限度内对债权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严重的则按《公司法》第201条的规定,将受到行政处罚;如果金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则触犯了《刑法》第159条、第160条,将受到刑事处罚。根据刑法第159条规定,构成虚假出资罪的,可以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相当比例的罚金。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骗取工商登记,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至50万元以上的,便可构成虚假出资罪。如果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是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如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发起人、股东合谋的,有前科受过行政处罚的、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也可以构成该罪。一旦出现上述风险会给公司上市带来实质性障碍,应当避免之。
1.1.3.如何规避公司上市过程中关于资产部分净资产的法律风险。
  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公司法未列示净资产在可出资之处,同时法律也未规定其不得作为出资。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公司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从公司法规定看,净资产是可以出资。在实际工作中,以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和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净资产出资成为一种常态。
  净资产(股东权益)为资产减去负债的余额,包括注册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
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有控制的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资产包括货币财产、存货、各类债权、各类直接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含商誉、特许经营权)。某些财产有可能设定了担保情形。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表现为各类债务。
  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转移需通知债务人,债务转移需债权人同意。若不履行上述通知义务及未获同意,该转移至少对合同相对人不产生效力,这样看来,发起人投入公司的债权和债务是有瑕疵的,可能存在纠纷隐患。因此,以净资产出资时是否书面征得债权人同意是律师审核关注的重点。但是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净资产作为出资是有瑕疵的,因为净资产是资产减去负债的差额,这个差额包含的资产种类其实并不清晰,有可能净资产中还包含着对第三人的债权,而该债权作为出资本来就是没有定论且实践中一般不予认可的方式(特批除外)。其次,负债如何进入被投资公司,其实是需要做债务转移程序的,而债务之转移是要经过债权人同意的。但从另一角度讲,以净资产全部或部分出资实际上是股东权益的全部或部分的转让,与企业自身没有太大关系,如原企业法人资格不注销,法律主体未发生变化,债权债务未发生转移,则不存在上述问题。在实践中,除了在国有企业改制以及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情况下可以净资产(股东权益)出资外,其余情况能否以净资产作为出资方式,目前尚无定论。从公司管理角度来讲,这是工商管理部门之职权范围责任,主要看各地工商局的是否允许的态度,监管部门应该不会在出资方式上刁难公司。为规避风险起见,除整体变更及国企改制重组外尽可能不要采用此种方式出资。即使采取此种方式,也要注意评估价值与审计价值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以保持业绩的连续计算。
1.2.设立时非现金出资价值的合理性及合法性问题
  《公司法》规定,所有的非现金出资,都需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进行非货币资产评估的机构是否有相应的资质,评估程序是否合法,方法是否恰当;评估作价以后,价值是不是得到当事各方的确认;确认以后,该项资产特别是无形资产是否产生效益,如果效益不高,或者是如果此项资产与业务收入联系不紧密,这个价值该怎么认定,是否会有虚假出资的嫌疑,这都是应当关注的问题。评估机构所做出价值估值是有一定时间限制的,超过了时点,评估值是无效的,而依据评估值进行投资也是存在问题的。所以,对评估机构的选择一定要注意其相应资质,对评估报告则要关注其时间限定。
  设立时价值合理性的判断。当拿净资产(或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存货等)来出资的时候,可能会形成一些以后产生的损失,因为任何一项资产如以货币计量都存在减值或贬值的可能。如以净资产出资,出资以后不久,原来的公司清算了,清算后剩余资产比当时投资时的净资产价值要少,那么其他股东或是公众会产生质疑出资时净资产的真实性和作价的合理性。其他资产亦如此。总之在公司设立以后,因为种种原因,突然发现当时投资的非货币财产虽然有评估,但是实际价值远低于评估价值(即公司章程所约定的价值),按《公司法》相关规定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如发生此类事件是会影响公司上市进程的。所以,对非货币资产评估时,律师应适当关注评估方法以及评估中涉及的重置成本、成新率、投资报酬率、无风险利率、风险利率、现金流量等变量的选定方式。
  此外,在许多高新科技园区,对高新技术成果出资所占注册资本和股权的比例不作限制,有些地方已经突破了《公司法》规定,这些地方公司上市时,一定要注意地方政府法规与国家法律不一致的地方,及早与各部门协调,以免延误公司上市进程。潜能恒信(300191)上市时就受无形资产出资比例过高及实物资产来历不明之困扰,花费了大时间和精力向证监会及公众媒体进行解释。
1.3.公司历史沿革中涉及的出资问题
  从公开信息可以看出,拟发行上市公司历史沿革中还存在着资产等出资不实、验资报告虚假、申报前尚未解决出资不到位等情况。这些情况应当区别对待,妥善处理。对于出资等问题,申报文件中要如实披露,律师等中介机构要通过尽职调查做出慎重的判断。
  ①拟发行上市公司多年前存在出资不到位的情况,如果验资报告无虚假情况,该出资不到位所占比例很小,该行为已被纠正且对公司没有产生不良影响,并在申报文件中如实披露,应对公司申请发行上市无重大影响。
  ②如果拟发行上市公司历史沿革中存在未到位出资比例高、虚假的验资报告、申报时尚未解决等情况,则该类公司的拟发行上市将存在重大问题,上市会有实质性障碍。即使经过纠正不存在法律风险,也不会对其他股东和债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律师仍需十分关注出资股东的诚信问题,因为此类问题会随公司上市而成为社会问题,对社会信用产生不利影响,所以应当慬慎出具确认性意见。
  ③如果拟发行上市的公司存在出资不到位的情况,且未在申报文件中如实披露,后经过举报或审核中被发现,按证监会之相关规定则在3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而此类情况发生,律师则会担任一定的失察风险,所以应当由具有上市公司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发行上市的公司的历次出资情况做全面复核,规避此类风险。如果此类情况严重,且不纠正就会形成虚假出资或抽逃资本,进而会引发一系列问题,相关当事人会承担一系列法律责任,律师应当积极规避之。
1.4.股东人数问题
  《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证券法》第十条也明确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必须依法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换句话说就是,任何一个股份公司在上市前,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超过200人就算公开发行了。所以,目前所有股东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都不具有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实践中,证监会也在严格遵循此原则,注重实质审查,即在审核时不但要看名义上的股东人数,更要看实际上的股东人数。
  已经上市的商业银行的案例(如北京银行)不具推广性。由于国内城商行存在历史沿革的特殊性,监管层对于城商行股东人数超200人的问题做了“特殊处理”。对于商业银行的股东人数问题有其特殊性,城市商业银行股东人数普遍超过200人并非违法违规入股形成,而是城市信用社由合作制向股份制转换过程中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农村商业银行与之类似。若是2006年《证券法》生效前发生的,建议暂不要做清理,等待政策出台之后再按  规定处理。若是在2006年《公司法》、《证券法》修改生效之后设立的商业银行应严格按法律规定执行。
  原来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也属于历史遗留问题,证监会曾经进行过规范,一些规范的符合证监会条件的公司已经上市。余下的企业由于超范围、超比例发行内部职工股,导致持股职工众多,成为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尤其在新《证券法》实施以来,这个问题就更为突出。目前通常采用的解决方法有公司回购职工股、职工股合并、职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持股等,但都不能彻底、规范地解决职工持股问题。现在如何发行上市仍处于探索阶段。现中国证监会已成立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作为专门的部门监管股东人数已超过200人的非上市股份公司,但如何处理这类公司的职工持股问题,目前尚没有明确的政策。如果企业股东超过200人的问题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是产生在1996年以前的,且股东不愿意转让其股权给其他股东或公司,那么企业可以保持现状如实进行申报,但必须认真核实股东名单。还需要省级政府确认公司已按《公司法》对内部职工股进行了规范,规范工作符合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的要求;拟上市公司内部职工股的转让、交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如果企业于2006年之前设立,存在实际股东超过200人的问题,必须加以解决,目前能够有效解决股东人数超过200人问题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在有限公司阶段通过股权转让,减少股东人数,使实际股东人数控制在50人以下。在此过程中,转让的合法合规性是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如转让是否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股权的转让价格是否公平合理、转让协议是否有效、价款支付是否及时等。如果有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根据《公司法》规定,应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当股东人数达到法定要求且股权结构稳定下来后,企业可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实现三年连续计算;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阶段,通过股权转让使实际发起人控制在200人以下,并如实披露。同时,也要注意股本结构的稳定性,股权的变动也不宜过大,应控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的20%以内,从而不影响三年连续计算;二是通过回购股权,减少股东人数。这种办法与股权转让类似,只是股权的受让方成为公司本身,在减少股东人数的同时实现了注册资本或者是股本的减少。股权回购的合法合规性同样是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股东应该自愿转让,转让协议应该合法有效,转让价格应该公平合理,价款支付应该及时。股权回购涉及减少注册资本,还应该履行其他的法定程序。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股权回购要召开股东会,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股权回购,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此外,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企业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且应当在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同样的,股权回购也不应当变动过大,应控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的20%以内。
1.5.引入战略投资者问题
  战略投资的引入对公司来讲,首先有筹资的好处,溢价增资,以少量股份换得大量的资金。其次在上市时,战略投资者可能也能够给予一定的帮助。企业最好在改制前进行增资扩股,如果对象不是原有股东,除企业《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外,应征得全体股东的同意,方能取得增资入股的资格。《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时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此外我国的产业政策对于一些特定行业投资人有特殊的要求,企业在引进战略投资者时要充分了解和把握。同时也要注意股权变动不要过大,影响股本结构的稳定性,此外,要注意战略投资为上市带来的风险,特别是相对持股量比较大的投资人和股东,在上市过程中也是重点核查的对象。因为有些投资者本身历史比较复杂,如被处罚过或在历史上自筹资本不到位等等,这将会给公司上市带来一定的障碍。所以,对战略投资(风险投资)在积极引进的同时也要加强风险的防范。
  引入战略投资(风险投资、私募投资)时,他们一般会要求同公司或公司实际控制人签一个协议,协议约定,如果几年内上市没有成功,公司或股东要把战略投资者所持股份买回去。有些强势的投资者,非但要求把这些股份买回去,而且还要保证战略投资者的利益,如果做不到,就要赔偿损失。这种条款在目前上市前的战略投资者里面都会存在,这就是一般俗称的回购或者叫对赌。这是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协议时,双方对于未来不确定情况的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对赌协议”或“对赌条款”并非法律所禁止,第一,风险投资公司承担了一定的风险和成本(资本的投资成本和机会成本);被投资公司基于风险投资公司的投资而获取了现金资源,取得了相应利益。因此,对赌条款并未违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第二,股市场已出现了对赌协议,并被市场所接受,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华联综超(600361)在应用对赌协议方面进行了尝试。为上市,维尔利、常州天晟、东光微电等公司都曾经与风险投资都签署对赌协议;对赌协议也受到市场接受及监管部门的认可。第四、对赌协议是对未来公司价值的锁定,是经过管理层意思自治协商的,因此应当承认其合法性。对赌的最终目的是双向激励,希望管理层赢了赌局,这样才能对投资者有一个真正的利益保障。
  但对赌协议也存在许多风险:
  ①证监会要求股权是相对比较稳定的,但是对赌协议在没有发行上市之前,都可能产生调整,比如说发行没有成功,业绩不达标等。如业绩不达标的股权调整,按A股惯例,一个公司从材料上报到发审委批准或否决上市计划,短则数月,长则数年,而在上市材料审核期间股份是不允许调整的,而且如果有股份比例调整的业绩对赌协议,则意味着公司的股权处于不确定状态,证监会不允许这类企业申报上市材料,所以即使投融资双方有这样的约定也都是私下约定。如不能如实披露,又存在信息披露方面的问题。
  ②在约定每年的基本分红回报问题上。依照法律规定,最有效的约定应该是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该类约定分红实际是“优先股”,但又享受“普通股”的权利而不承担“普通股”的义务,这并不符合中国《公司法》精神,国内上市股票种类只有普通股,因此《公司章程》也不会支持这样的约定。此外,当公司先后经历几轮融资后,这种分红约定操作起来也有很大的难度。
  ③回购操作问题,按《公司法》的规定,回购股份需要注销,但注销系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需要公告并取得债权人的认可。而且,当回购涉及股东人数众多的时候,回购法律主体协调难度很大。特别是在融资企业多轮投资的情况下操作难度更大。
  ④如果存在现金补偿的对赌协议,监管部门可能担心融资以后,资金的用途会被控股股东用来偿还风险投资公司,从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⑤审核部门倾向于对赌协议在材料报会之前执行完毕,但在创业型公司中,这类对赌协议能够横跨上市前后会更有价值。在信息有效披露的情况下,如何把相关的不确定性风险进行有效规避,公司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如何取舍值得认真研究。
  此外,对赌协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的规定,是否存在显失公平、欺诈、趁人之危的条款,对赌协议是否如实披露、执行状态都需要律师认真审核并发表相关意见。从上市角度来考虑的话,应当在上市前执行完毕,且协议中不能存在上市时间对赌、股权对赌协议、业绩对赌协议、董事会一票否决权安排、企业清算优先受偿协议等条款。
1.6.挂靠或代持问题
  挂靠或者委托持股是企业一种常见的做法。一个公司在上市以前,表面上有两个股东,实际上可能有五个股东,这种情况是非常常见的。有些战略投资者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把几个重要的高管人员都挂在旗下,给他们一定的股份,也有为身份特殊人士进行股份安排或实际控制人通过代持方式规避锁定期的做法。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6日出台的最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称,“如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这是中国法律中首次将股权代持协议从秘密的灰色地带拉出来,正式承认了实际出资人的权利,并规定,如果因名义出资人的行为造成了对实际出资人利益的损害,则实际出资人有权索赔。
  但公司若想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则代持是“绝对禁区”。证监会在上市审核实践中全面严格禁止“股权代持”,“代持”几乎成了令监管机构、中介机构、上市公司都谈虎色变的雷区。虽如此股权代持现象仍屡禁不止、层出不穷,因为这里有巨大的利益诉求。资本市场隐秘的“代持”现象大量涌现,这是权力在资本市场的体现,也是腐败货币化的渠道。代持本身并不为法律所禁止,但《管理办法》中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股权清晰”成为证监会禁止上市公司出现代持现象的依据。目前,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需要披露到自然人,且不允许代持。除权力腐败因素外,不允许股权代持存在的另一个原因是因为股权代持引起的关系复杂,容易引起各种纠纷。
证监会态度是明确的,拟上市公司中不允许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的情况;历史上有的,必须落实到明确的个人;不允许信托计划持股,不允许工会持股、职工持股会作为拟上市公司股东。对于工会持股会、职工持股会持有拟上市公司子公司股权的,可以不要求清理。
  代持涉及股本结构真实性问题。挂靠或者代持股份,会严重影响上市的进程,不披露的挂靠或代持,则存在信息披露上问题,一旦被发现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受到惩罚也是严重的,应当尽可能规避之。
拟上市公司如有代持情形,必须进行整改,否则就不必要考虑上市。对代持整改时,律师也要注意风险防范,如要陪伴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去公证处公证,双方要签字,必要时要录音、录像;名义出资人、实际出资人出具承诺,承诺内容是,代持问题已经完全解决,如果日后再出现问题,由名义出资人和实际出资人个人承担问题;要求企业实际控制人也出具承诺,表示代持问题已经完全解决,日后出现问题的,实际控制人需承担责任;须证明自己已然尽到了相应之责任,做到了勤勉尽责等等。
1.7.股权激励问题
  股权激励是上市前经常碰到的一个问题,特别是民营公司,尤其是老板对主要的高管人员或者是精英骨干,或者是主要的技术人员进行股权激励,形成利益联盟,共同进退。
  在上市前做股权激励,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能使同盟者能够分享到上市的盛宴,上市后的套现收益,将极大刺激同盟者的工作激情;二是上市之后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要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制订,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的程序和内容有相对明确的规定。相比较而言,上市前股权激励方案控股股东的意志表现得更为明显。
1.7.1.股权激励涉及到持股方式问题。
  持股方式主要有员工直接持股和法人持股两种方式。员工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公司成功上市以后其手上的股票就直接体现为市值,结束锁定期后或符合转让条件的话,可以随时在二级市场上转让,这个对员工具有强大的吸引力。一般员工倾向于直接持股,但这种方式有可能不利于公司员工尤其是高管的稳定。法人持股,高管通过组建有限公司去持有拟上市公司的股份,法人持股的稳定性比较强,但激励性不够,还需要如实披露,且不能让人感觉是代持。两种方式产生的税收成本亦不一样,需要因企制宜。
1.7.2.股权激励的股权价格问题
  股权激励的股权价格主要是三种,一是大股东向员工赠送一部分股份,二是大股东按一定价格向员工转让股份,以上两种属于存量股本结构的变动。不管是有偿转让还是无偿转让,作为股权激励,一般都是基于大股东对高管人员过去在公司作出贡献的肯定和对高管人员未来继续为公司作贡献的期望。大股东在向高管人员转让股份时,通常会附条件要求高管人员在受让股份后需在公司工作一定期限。三是增资扩股,按一定溢价或平价向员工非公开发行一部分股份。
1.7.3.股权激励的连续性问题
  上市前的股权激励跟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政策是有差异的,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有法定的要求,上市前的股权激励没有法定要求,这样上市前跟上市后的股权激励就存在衔接的问题,所以拟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尽可能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之相关要求对接,否则将会形成上市障碍。
1.7.4.股权激励应考虑的其他相关问题
  拟上市公司如果上市前进行了股权激励,且股份实际过户给高管个人,则会产生以下问题与风险,需予以关注:一是员工未满约定的服务年限而出现员工辞职、离职或辞退后股权如何处理?二是如果股权激励方案与上市要求相抵,终止原承诺会造成高管对公司或大股东产生不信任和怀疑,影响工作激情如何处理?三是终止原激励方案后的补偿方案如果不能使高管满意,则新的方案容易引发内部心理上的对抗,影响工作积极性如何处理五是因员工死亡、离婚或受刑事处罚等情形,股份能否继承分割等,要有明确约定。2007年,雪莱特(002076)与其高管李正辉发生的股权纠纷案就是比较典型的股权激励纠纷案例。
1.7.5.律师在帮助拟上公司制订股权激励方案时要注意:
  一是用于激励的股权比例不能过大,不能导致实际控制权转移,影响股权结构稳定;
  二是要用正规的股权激励方案,非正规方案容易导致股权不清晰而成为IPO的实质性障碍,因此不能采用信托、代持等方式;
  三是确保在招股说明书中的充分信息披露,该说的一定要说透;
四是如果是国有控股企业,或者在北京中关村园区等特殊地区的企业,股权激励计划不仅仅要符合当地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而且要符合证监会、国资委等主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五是要注意期权公允价值的测算和相关会计税务方面的处理。
1.8.公司主要资产方面的法律问题
  拟上市公司在土地、房产、无形资产、商标专利等方面主要存在权属方面的问题。律师应当要求企业明晰产权,防范纠纷及潜在风险。
1.8.1.企业产权问题。
  对于历史上的一些“红帽子”公司,即名义为国家(或集体)所有但实质为私人所有的公司,为了避免出现产权纠纷。首先应当对企业定性,明确其是国有(集体)还是个人所有,一般要求发行人出具省级政府的确认文件,确立法律主体,然后再进行其他方面工作。对于一些将国有资产转让给个人的情况,应按国资部门要求履行评估确认手续,并报送国资部门批准,按国资部门的要求进行产权交易。
1.8.2.行业及公司持续表现问题。
  为对公司所处行业及公司持续表现有所把握,律师应当具备一定的行业知识,对拟上市公司所提供的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市场占有率等资料,要有一定的鉴别的能力,并进行认真的尽职调查。如最近发生的胜景山河涉嫌造假上市的案例给律师的尽职调查敲响了警钟。
1.8.3.土地问题。
  如公司在上市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合法,一律要求予以纠正。
  生产经营用地一定要合法、合规,具有土地使用或其他权利,不应当有现实的或潜在的风险;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有新增用地,必须签署了正式的土地出让合同,有明确的出让价格,并拥有土地使权;如果是拟发行上市的房地产公司,募投用地必须拿到土地使用权证和规划许可证。
  其他问题,拟上市公司的资产完整性也要高度关注。商标、专利、土地、主要生产经营用的厂房等是否完整地进入拟发行上市公司,不仅要对相关证照进行实验,而且还对现场进行调查,并要保留下相关证据;此外,律师还应当要求董事、监事、高管应遵守竞业禁止的规定,不能投资与拟发行上市公司同类业务的公司,并取得书面证据。
1.9.公司税收问题
 1.9.1.税收优惠问题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未经过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地方政府自行制定的地方性税收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不能作为公司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法律依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亦规定:“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而各地为招商引资,或鼓励上市,往往在国家统一的税收政策基础上,针对公司有一定税收优惠政策,导致拟上市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与国家统一的税收规定不符。所以拟上市公司应在上市准备过程中重点解决此类问题,对原享受的优惠政策所形成(减免税、补贴收入)所形成的资产,应按税务总局、国资部门的要求加以界定,明确其性质后,加以妥善处理,或交还政府或作价入股。有些地方税务部门对企业征税,不是采用查账征收的方式,而采用定率(即按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所得税)征收,或是定额征收方式,导致按国家统一税收制度核算的纳税金额与实际核算交纳的金额严重不符,注册会计师有可能出具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税收问题有可能成为上市的障碍,此类风险应当积极避免并采取措施加以处理。如果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着与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符或者越权审批的情况,发行企业应当提供省级税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并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发行企业同时在招股文件中提示可能被追缴税款的重大风险提示;对于不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或者违反国家税法的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可能存在被追缴 (包括滞纳金)风险,一般要求由发行前原股东承诺承担。同时,还应当由政府部门出具企业不会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的确认书;这样律师才有理由出具企业历史上税务行为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意见。
  如果主要靠税收优惠而利润增加的公司有较大风险,也需要合理解释。公司在上市前的经营过程中,应当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能使其经营业绩严重依赖税收优惠。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600126)主要享受软件销售增值退税和所得税减免两种税收优惠,2005年、2006年和2007年,该公司软件销售增值退税收入占净利润的比例分别达到28.99%、38.95%、40.33%,同期该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享受所得税减免额占发行人净利润的比例分别达到25.86%、17.90%、22.21%。两项优惠合计对当前净利润的影响分别达到54.85%、56.85%、62.54%,并呈现上升趋势,该公司的经营业绩对税收优惠存在重大依赖,2008年4月,四方继保首次发行被否。2010年4月再次搁浅直到12月才公开发行。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之所以上市申请失败,除其没有履行资产评估手续、对实际控制人的界定、国有资产流失、核心技术对控股股东的依赖、应收账款过大、潜在的同业竞争的诸多问题外,还是就是其经营业绩严重依赖税收优惠。但其最终上市成功,除解决了历史遗留问题外,税收方面律师等做了合理解释:发行人报告期享受软件销售增值税退税和所得税减免两种税收优惠,该等税收优惠合法、有效。从国家税收政策对软件企业进行纳税调节的合理性和连续性的角度判断,发行人未来继续享受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税收优惠的不确定性较小。发行人是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1999 年认定的软件企业,至今每年均通过有关部门年度审核,虽然发行人在报告期(三年一期)内享受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占发行人利润总额的比例较大。软件行业作为国家重点支持和大力发展的新兴产业,预计在未来相当长时期内, 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不会发生不利变化,发行人未来营业利润也将保持稳定增长等等,而且即使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公司的财务指标仍能满足上市条件,因此,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重大依赖, 也不存在欠缴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税款及尚需补缴原减免所得税的情况。因此,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1.9.2.非货币出资的税收问题
  ①司改制设立时,资产评估增值部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规定处理,主要是原股东需要进行纳税:
  ●体资产出资(净资产)时,收到的对价是被投资方的股权(即整体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属于股权支付对价)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评估增值部分的所得或损失。
  ●分资产出资时,应当将其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额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法所指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企业除货币资产以外的资产主要是长期投资,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等。
②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时,除注册资本外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按以下情况区别纳税:
  ●资本公积中转增股本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当缴纳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视同于利润分配行为,按以下原则处理:资本公积不属于利润分配行为,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进行转增时视同利润分配行为。法人股东与公司所适用的所得税率不一致时,法人股东是需要补缴所得税差额部分。
1.9.3.产权以股份形式量化到个人时的税收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想集团改制员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832号)的税收要求,个人无偿获得的股份时应当按以下方法缴纳:
①企业在公司制改造时将有关资产无偿以股份方式量化到个人时,包括企业将历年积存的劳动分红以股份形式量化到个人时,都必须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公司给员工免费赠送股票(期权),无偿给员工配股时,其实质上是公司将一部分股份无偿转让给雇员。对于个人取得的这部分股份属于因受雇而取得的报酬,应按照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或市价),依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③企业为高级管理人员派送股票认购权时,应当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股票认购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482号)》的规定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企业有股票认购权的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股票认购权时的实际购买价(行权价)低于购买日(行权日)公平市场价之间的数额,属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的所得,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所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个人在股票认购权行使前,将其股票认购权转让所取得的所得,应并入其当月工资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在行使股票认购权后,将其认购的股票(不包括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1.9.4.企业改制设立时增值税和营业税缴纳问题
  改制设立时的非货币性财产出资行为会涉及到增值税、营业税。其中:有形资产(实物)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而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①当企业以整体经营性资产出自并发起设立公司时,属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即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根据《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1】13号)的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②当企业只以货物出资时,应当视同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上述所指货物包括企业流动资产中的存货、固定资产中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其它办公物品等动产。
  ③当企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出资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1.9.5.企业改制重组中契税减免政策问题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到土地及地面建筑物的权属转移,包括出资方以土地及地面建筑物出资、公司设立时购买土地使用权及地面建筑物等一系列行为。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于企业改制重组时所涉及的契税可以享受免征待遇。
  ①企业整体改制或整体变更时,对改制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即改建成立后的公司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权属的变更时,免征契税。
  ②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③企业在改制重组时,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免征契税。
1.9.6.企业改制时投入土地及其地面建筑物的土地增值税问题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按其所取得的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目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的规定,涉及投资业务的土地增值税缴纳按以下原则处理:
  ①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②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税收问题有可能形成上市的实质障碍,律师也应当关注,征得税务部门的意见下帮助企业妥善处理
1.10.公司在规范运营中存在的问题
1.10.1.信息披露问题
  监管部门及社会公众会关注在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材料、回复反馈意见材料、中介机构申报材料等中,历史上曾经出现一些违规行为、受处罚记录是否如实陈述、客观描述。拟上市公司应于以于历史上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如实陈述,不能因为未受到行罚而语焉不详。一旦被揭露,有可能影响上市并带来不同的后果。
  2011年3月15日,刚过会的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未披露其产品曾出现过质量问题而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信息,其“瞒报”涉嫌虚假陈述,引起争议。
  因有媒体对中小板公司胜景山河(002525)招股书披露不实、涉嫌虚增销售收入等提出质疑,原定于2011年3月17日上市的胜景山河发布暂缓上市公告,称尚有相关事项需要进一步落实。同时,深交所也发布同意胜景山河暂停上市的公告。证监会也开始组织力量进行检查,一旦经证监会核查媒体对胜景山河的质疑属实,发行人、保荐机构、保荐人、注册会计师、律师等都将受到处罚。对于发行人而言,会停止上市甚至取消上市资格。对于律师来说,如果是发行人刻意隐瞒、造假,其不知情,属于失职,处罚会比较轻;如果律师知情,将可能会被暂停甚至取消执业资格,如果涉嫌内幕交易、腐败等问题,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信息披露方面问题将是社会各方面关注的焦点,律师应当从多方面评估、把控风险。
1.10.2.关于环保的问题
  拟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环保总局出台的相关文件执行,依法生产经营。
  上市环保核查,是企业上市过程中重要的一个环节,随着社会进步,人们对环境整治的要求的越来越高,环境保护问题是任何一家企业都绕不过的坎,作为公众公司,上市公司更应当履行承诺,保护环境。2010年5月,环境保护部对后督查情况发出通报,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11家上市公司,因未完成上市前曾承诺需整改的环保问题被通报批评。其后,紫金矿业污染事故震惊全国。有关部门对上市环保核查加大了力度,完不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企业上市将成为一种奢望。
  2011年2月,环保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加强对企业环保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先上市后环保整改”的情况将不再获许。
  通知规定,对申请核查前一年内发生过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各级环保部门应不予受理其核查申请,包括:发生过重大或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未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被责令限期治理、限产限排或停产整治,受到环境保护部或省级环保部门处罚,受到环保部门10万元以上罚款等。
  在核查过程中,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三同时”验收制度,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有关规定,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未完成因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污染或因引发群体性环境事件而必须实施的搬迁任务的企业,公司仍存在以下违法情形尚未得到改正的,环保部门应退回其核查申请材料,并在6个月内不再受理其上市环保核查申请。省级环保部门在核查过程中,要加大对企业环境安全隐患的现场排查和督促整改力度。尤其是对于涉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和尾矿库的企业,要安排经验丰富的人员加强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企业整改。对于存在重大环境问题的企业,须待其全部完成整改且经现场核实后,才可出具同意的核查初审意见或核查意见。
  律师在尽职调查中也要关注环保设施、环保支出与实际情况是否匹配情况,对那些重度污染,并且治理不善、历史上曾出过问题、且环保举报多、受到过处罚、涉及人民群众生活的企业还是退避三舍。
1.10.3.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问题
  证监会相关制度已经明确,拟上市公司和其控制股东之间不允许出现同业竞争情形出现;对于关联交易可以存在,但是要证明:其存在是必要性;交易价格是公允性,不存在利益输送问题;而且关联交易是逐年减少而不是增加的。律师应关注,如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仍经营与拟发行上市公司很相近的业务,并通过各种理由解释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那么,这家拟发行公司独立性有可能存在问题,建议避免采取这种改制模式,而建议资产应当整体进入拟上市公司。如果拟上市公司业务经营的相关配套公司仍由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经营,且该类配套公司设立的目的和主要业务均是为拟发行上市公司服务。该公司的独立性存在较大问题,公司发展受制于人,有可能成为发行上市的障碍。因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问题被否的企业不在少数。律师应与注册会计师、券商等中介机构一道帮助企业解决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而改制公司的整体上市,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拟上市公司与控股东之间通过对业务、资产、人员进行梳理,在几年内通过资产重组、股权并购、业务调整等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及双方股东利益的方式进行重组整合,将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纳入同一上市平台,消除与控股股东间的同业竞争。
  ①如果拟上市公司是国有控股公司则可以通过股权转让选择合适的控股股东以避免同业竞争。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的过程中,控股股东必然是国家,但是国有股的实际持有人从持股单位的性质上可以分为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两类。国家股股权的持有单位可以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也可以是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等。法人股的股权则由向上市公司出资的国有企业直接拥有。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国有股权转让或无偿划转方式,确定不同的持股单位,可以达到避免同业竞争的目的。
  ②通过业务重组避免同业竞争。可以通过调整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业务达到避免同业竞争。首先必须确定拟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业务范围,然后将拟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本身的和下属的与拟上市公司生产经营业务性质相同相近的经营机构的资产全部投入到上市公司中;如果不能全部投入,则由控股股东将该部分与上市公司的业务具有相同性质的资产转让给其他非关联企业,以使控股股东与拟上市公司之间不再存在任何竞争关系。
  ③由控股股东做出避免同业竞争承诺。有些业务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其判断标准并不是绝对的,而且即使在业务重组过程中已经采取了尽量避免同业竞争的方案,但随着控股股东今后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出现同业竞争的可能性依然很大。甚至在控股股东保留部分业务和资产的情况下,同业竞争的现象仍很难避免。为了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使拟上市公司在同业竞争问题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顺利上市,通常采取由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及利益冲突的承诺函的方式实现此目的。承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在拟上市公司成立后,将优先推动该公司业务的发展。(2)不再经营与拟上市公司存在竞争的业务。(3)在可能与拟上市公司存在竞争的业务领域中出现新的发展机会时,给予拟上市公司。
1.10.4.公司的社会责任、道德问题。
  《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上交所、深交所都发布相关通知,引导各上市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重视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利益,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如果说企业存在一些道德问题,可能会影响其发行上市进程,如归真堂,它的募集资金投向是用于年产4000公斤熊胆粉、年存栏黑熊1200头等两项目,与公众保护动物的理念相去甚远,引起极大争议,对其发行上市造成一定影响;如果被监管部门认定为公司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与《公司法》相关规定相抵触,其可能无法发行上市,如烟草生产企业。公司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那就无法发行上市,三鹿奶粉事件则使一个改制拟上市企业破产倒闭,法定代表人入狱,发行上市更无从谈起,资产业务遭同行鲸吞,三鹿乳业最终为他人做了嫁衣。所以,对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律师也需要时时关注,尤其是对处于高危行业、食品行业的拟上市公司。
  拟上市公司未能通过发审委审核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企业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而能通过发审委审核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也不见得没有问题。律师在为企业改制重组、为拟上市公司出具法意见书的执业过程中应当有风险意识,尽职调查、勤勉尽责,在为拟上市公司提供良好的专业服务同时,积极防范风险,保障自身安全。
2.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公司的法人代表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成为法人代表后,其自然人格即被法人吸收,其以法人代表的身份进行的民事行为所承担的责任都由法人承担。但行使与法人代表身份无关的民事行为而承担的责任由自己承担,法人代表行使代表权违法法律法规存在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法人代表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 ,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九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除法人承担责任外, 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九、国有企业改制方案规范样本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改制方案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XXX企业成立于X年X月,现位于XX市XX区XX路(街)X号,隶属XX资产经营公司(或集团、区、委、办、局),企业性质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
  1、资产、负债:以X年X月X日为基准日,经资产评估备案(核准)后,企业资产总额为XX万元,负债总额为XX万元,剔除划拨土地价值量和非经营性资产后,企业净资产为XX万元。
  2、人员情况:截止X年XX月XX日,企业在职职工XX人,其中:全民固定工XX人,合同工XX人(含混岗集体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XX人。离休人员XX人,退休人员XX人。
  3、土地房屋状况:企业现有划拨土地面积XX平方米,土地级别为X级XX用地,经具有A级土地评估资质的XX事务所评估,按X年使用权评估,价值量为XX万元。现有公企房XX平方米,产权单位为XX公司(集团),现使用用途(工业或商业)用房。自有房产XX平方米,为(工业或商业)用房。产权关系是否清楚,有无抵押或担保(如有抵押或担保请注明抵押或担保面积和金额)。
二、企业改制的基本思路
  1、改制必要性;
  2、改制工作思路。
三、企业改制方式
  1、采取的基本方式:“双退”或“单退”。
  2、职工理顺劳动关系的政策依据。
  3、资产处置方法:包括对国有独资企业采取出售产权或引资参股、职工集体购买、用补偿费置换成个人股权等办法;对非上市国有控股公司,采取出售股权、放弃控股地位或相对控股、用减持国有股权收益和适当让渡国有股分红权等方式理顺职工劳动关系;对暂不具备产权制度改革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采取将企业资产向社会法人、社会自然人、本企业经营者或职工集体实行出售式租赁等等。
四、企业改制成本测算
企业改制总成本为XX万元。主要构成如下:
1、在职职工补偿金按XX文件标准计算,总额为XX万元,其中:
固定工XX人,补偿金XX万元(人均XX万元);
合同工XX人,补偿金或补助费XX万元(人均XX万元);
混岗集体工XX人,比照全民合同工标准计算,安置费XX万元(人均XX万元);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在职职工,应预缴社保费XX万元(以社保部门核定为准),预留费用XX万元(人均XX万元)。
2、在职职工定额医药费补贴合计XX万元。其中:
1986年以前参加工作XX人,XX万元;
1986年以后参加工作XX人,XX万元。
3、离休人员XX人,费用总额XX万元(以老干部局核定数为准)。
拖欠费用XX万元;
移交市老干部管理中心统管费XX人,XX万元。
4、退休人员XX人,预留费用XX万元(人均XX万元)。
5、职工劳动债权(以劳动部门核定为准)XX万元,其中:
拖欠职工工资XX万元;
拖欠职工生活费XX万元;
集资款XX万元;
抵押金XX万元。
6、新增成本项目:
可享受独生子女一次性奖励的退休人员XX人,费用总额XX万元(以主管部门核定数为准);
工伤人员XX人,补助费按XX文件规定预留XX万元。
7、拖欠社保“两费”企业承担部分XX万元(以社保部门核定为准)。
8、其它费用XX万元,主要包括的具体项目。
以上全部改制成本总额为XX万元,成本缺口XX万元。
五、成本支付
1、用企业法人财产支付;
2、需政府用政策补充。
六、需要政府协调解决的问题
包括:除政府用政策补充或现金补充改制成本之外,需政府协调解决的事项。
七、企业改制后的发展设想
1、改制后企业性质;
2、改制后企业股权设置;
3、改制后企业中原企业职工上岗率;
4、改制后企业三年发展计划。
(单位盖章)
XX年X月X日

十、民营企业改制方案规范样本
  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是一家主要由总经理先生投资组建的,以生产制造行业gmp论证设备为主的企业。注册资金xxx万元人民币。为了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公司准备进行以员工持股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改制。
  开发公司的改制拟在企业内部进行,主要是在企业内部吸收员工入股。通过股权变动既可使开发公司进一步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也可以进一步调动职工积极性,增强企业凝聚力,使企业发展更上一层楼,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二、民营企业改制方针
  为实现上述目标,根据各地企业改制的经验,结合开发公司的自身情况,企业改制依据以下方针进行:
①各股东可用现金、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形式入股,但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均应由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并经各股东共同认可才有效;
②各股东原则上同股同权,利益同享,风险同担;
③公司股权设法人股和职工股两种,职工购买股权价格予以优惠;
④按自愿入股原则,此次职工股募集限在开发公司内部进行。
  原开发公司是主要由ft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过此次改制后,鉴于公司发展需要和股东的投资需要,将吸收开发公司的员工主要是管理层员工参股,成为开发公司的新股东。有关股权处置安排如下:
①新开发公司注册资本保持xxx万元不变,合计xxx万股,每股净资产1元。
②开发公司管理层职工共x人以1元/股的价格向ft公司购买150万股股份。
③新开发公司的股权结构列表如下:
项目(总股本) 股本(xxx万) 比率()
ft企业发展公司 xxx万 70
开发公司职工(x人) xxx万 30
  根据职工在开发公司中的岗位分工以及对公司经营的贡献情况,结合开发公司的分配考核制度,以及公司今后经营发展的需要,此次改制公司的职工股的分配拟主要在公司的管理层员工范围内进行。而在公司的职工股内部分配划分为两个层次。
职工股分为两个层次:
即核心层(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中层(部门经理)。
相应的职工股内部结构列表如下:
项目(总股本) 人数(x人) 股本(xxx万) 人均数比率()
核心层:x人 90万 30万/人 70
中层:x人 60万 20万/人 30
关于职工股层次划分的说明:
  职工股层次划分的方法是在我们对大量实行职工持股的企业的成功或失败研究的基础上总结出来的有效方法,它既能够体现大部分职工的利益,又能够充分反映效率优先的原则,特别是通过各层次之间的持股比例的差异,以及相应的获得期股的比例的差异,取得所有者对经营者实施长期激励的初衷。因此我们给不同层次职工以一定的比例差,并且没有将普通职工纳入分配范围。因为在一个企业中普通员工与高级管理人员从人力资本的角度看,是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的。在现代企业理论中,一般职工被称为“依赖性资源”,企业的核心资源被称为“唯一性资源”,也即指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这种核心资源在通常情况下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这些资源一旦离开,企业的其他资源就会无法发挥正常作用,导致企业的价值减少。而一般人力资源属于从地位,属合作性资源,不可替代性很弱,相反他们对企业的依赖性较强,他们的离开,一般不会影响企业的价值,反而会使自己的价值减少。
  因此这两种人力资源由于地位的不同,在考虑股权分配的时候,就应区别对待,对企业所有者来说,应该考虑主要对“核心资源”的长期激励问题。
  根据当前企业改制工作实践以及有关政策精神,此次开发公司的改制方案在职工股的股权设置方面引进了期权股的概念。这里所指的期股制度是公司大股东(出让方)同公司经营者(受让方)商定的在一定的期限内经营者按照某个既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本企业股份并相应享有其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办法。
  此次开发公司的期股制度操作由大股东ft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从持有的股份中拿出一部分作为期权股。具体有关开发公司职工股中期股的操作管理细则由“期股制度管理办法”加以规定。
  根据上面职工股层次划分的方案,职工股中实股和期股的结构比例相应安排如下:
  职工股划分为两个层次,相应的职工实股、期股股权结构列表如下:
  股东实股期股总股数
核心层 x人 12数万 xx万 xx万
 (人均)(x万)(xx万)(xx万)
中层 x人 8.4万 51.6万 60万
 (人均)(2.8万)(17.2万)(20万)
合计 xxx万 xxx万 xxx万
  前述公司改制后的股权处置方案是建立在总的改制意向框架基础上的,由于我们在此次方案设计中采用了期权股的概念,并且在期权股的转让中采取由大股东出让的方式进行实施,即职工股中的期股部分在职工全部兑现为实股之前,由大股东ft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所有权,待期股全部兑现后,再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过户到职工个人名下。因此相应与职工股中期股处置的是两个不同方案,前述的股权处置方案在当期的表现应该是:
职工股150万股中129.6万股以期股的形式转让给职工,特列表如下:
项目(总股本) 股本(xxx万) 比率()
ft企业发展公司xxx万=(xxx xxx)万95.92=70 25.92
公司职工(x人)20.4万=(xxx xxx6)万4.08=30-25.92
  关于本次改制方案中所采用的“期股”概念,是一个借鉴国外股票期权概念、合中国企业所处实际情况而进行的一个创新。它是指企业的所有者与经营者签订的一个合约,约定由所有者出让一部分股份给经营者,并且允许经营者在先享有该部分股份的收益权和分红权的基础上,逐步分期以初期约定的价格购买其股份。这类似于分期付款的购买方式。并且双方一旦达成合约,期股受让方就必须按照约定条件和期限实施购买行动。从这一点上讲是不同于股票期权的。
  股票期权本质上是一种选择权,它通过期权的受让方获得一个以约定价格购买公司股份的权利,而不是股份本身。并且受让方可以根据情况选择购买(行权)或者不购买,这也不同于期股受让方必须按期购买的行为。
而期股的特点之处在于它赋予受让方的权利可以使得受让方在不需要大量自有资金的情况下,即可以获得其所在公司的股份。同时又将其与公司的利益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兼有长期激励和约束的功能,是连接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较好的一种利益纽带。
1、公司的职工股,限在开发公司在册在岗职工内部发行;持股职工根据持股份额,享有开发公司股东的相应权利。
2、职工股权结构中的期股部分在职工全部兑现之前,由ft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所有权。在本方案中期股的总数为129.6万股。职工期股持股比例原则上按照与实股相同比例计算。
3、期权股是大股东(出让方)与经营者(受让方)约定的在一定期限内(3年内)按原始价格转让的股份。在按约定价格转让完毕后,期股即转变为实股,在此之前期股享有表决权和收益权,但无所有权。期股收益权不能得到现金分红,其所得红利可按约定向大股东购买期股。
4、职工持有的股份在职期间不得转让,不得退股。
5、持股职工如经单位批准正常调离公司,应按当时现行价格(或每股净资产)办理退股手续,不再继续持有股权。
6、持股职工如未经单位同意擅自离职,由此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按赔偿优先原则赔偿损失,余额按现行价格退股。
7、持股职工自然死亡的,其股权可由继承人继承,也可以按现行价格全额退股。
8、持股职工退休时,其股权可继续持有,也可以按现行价格全额退股。
9、各种职工股的发行、赠送、退股和转让一律由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委员会办理续。个人不得私下交易,私下转让的股权无效。职工退股时只能由公司受让,公司有权决定退股股权的处置。
10、持股职工因自行离职、辞职、被公司辞退、除名等情形离开公司的,应在1个月内办理退股手续,逾期办理者即失去持股资格。
11、相应持有期股的职工的行为按照“期股制度管理办法”规范。
  由董事会决议建立“薪酬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具体负责员工持股计划宣传、股权发行、股权登记和股权管理等工作。
待职工股募集资金工作结束后(此处职工股募集资金指的是实股部分的资金筹集),与其他股东共同进行验资工作。
验资完毕,进行股权变动的工商登记工作。
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待经过几年运转,职工股中的期股转为实股后,再次进行股权变动,并进行工商登记。
公司通过不断的期股计划以及包括增资扩股在内的资本运作、股权的变动,一方面保证大股东的控股地位和利益;同时给予经营者长期的激励和约束,以维护所有者的利益。
12、附奖金分配方案
一、定义
奖金即年终奖金,是为体现公司整体效益与员工个人利益相结合的原则,更好的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而设立。
二、奖金总额的设定
根据公司每年经营状况,由股东会决定提取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作为奖金总额发放。
三、发放范围
  根据职工在xxx公司中的岗位分工、工作年限以及对公司经营的贡献情况,结合公司的分配考核制度,以及公司今后经营发展的需要,此次奖金分配方案拟主要在公司的管理层员工范围内进行,公司拟在奖金内部分配划分为五个层次,即:核心管理层(总经理、副总)、中层(部门经理、副经理、总监助理)、营销骨干层、技术骨干层、生产骨干层。
四、发放依据
  结合职级、工作年限及工作岗位设定不同的奖金分配系数,计发奖金。具体奖金分配系数见下表:
营销骨干的奖金分配系数主要依据年销售额确定,具体分配系数如下表:五、奖金计算公式
单位奖金(1个系数)=奖金总额/系数总和
各个人应得奖金=单位奖金×各个人奖金系数
六、发放程序
经批准的奖金数,由人事部负责操作,总经理批准后由财务部具体发放。
七、其他说明
 (一)、职工在合同履行期满后正常离职的奖金处理办法
1、股东会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该职工年度奖金。
2、如果股东会决定支付奖金,则按下列公司计算:
该职工应得奖金=(单位奖金×应享有的系数×工作天数/365)×50
 (二)职工在合同未履行完毕之前,经公司同意离开公司,一律不予发放年度奖金。
 (三)享受奖金待遇的职工未经公司同意擅自离职,由此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按赔偿优先原则赔偿损失,以前年度享受的奖金数额公司有权扣回。

十一、关于公司调整股权结构的实施意见规范样本
为贯彻落实XXXX年XX月XX日公司首届X次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精神,特就公司调整股权结构的有关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1.工作机构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现有股东代表大会和董事会为调整股权结构工作的领导机构,具体工作由现有公司股权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实施。
公司财务中心、人力资源中心与总裁办公室配合股权管理办公室开展有关工作。
2.时间期限
股权调整意愿报名时间:XXXX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
股权拟调情况公告时间:XXXX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
股权股本金到位时间:XXXX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
股权调整结果公告时间:XXXX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
3.工作安排
报名方式:以意愿入股职工本人向公司股权管理办公室负责人递交书面申请或以电话短信方式报名。
  报名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   XXX  联系电话
股权股本金缴纳指定账户:
  账    号: XXXXXXXX
  账户名称:XXXXXXXXXX
  开 户 行:XXXXXXXXXX
4.调整原则
4.1.本次股权结构调整工作仍遵循公司第一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股权设置原则为基础准则。
4.2.本次股权结构调整以公司2011年5月29日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议案为基础实施方案。
4.3.最终股权调整结果以参股职工在规定时间期限内实际到账的股本金来核算确定。
4.4.本次股权调整次序:①设置新增参股职工股权额;②调增原参股职工股权额;③核算新增股权总额度;④调减大股东股权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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